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能免除保證義務嗎?
在債務人借錢為避免債權人到約定的時間拿不到錢時要求提供保證人來做擔保,車子或房產作為擔保物。債務人首先會找熟悉的人作為保證人,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也沒有協商約定保證方式,這時保證人有能除去保證義務的想法。但並不是想的那樣。
首先能確定證人主張免除保證義務可以看以下內容:
1.一般保證
①在屬於保證期間當中,因為債權人在主張還款的時候由於對被擔保人以及保證人有一個先後之分的情況,債權人還沒有對債務人進行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那麼保證人是可以免除保證義務以及債權人是不能讓保證人來還款的。
②債務的時間到期之後,根據在債務人在先,保證人在後的道理,債權人主張找債務人的債權,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的可以執行財產情況,若是因為是債權人怠慢導致該財產不能執行或者是因為債權人放棄導致該財產不能執行,那麼保證人是可以免除保證義務。
2.連帶保證
在連帶保證以及保證期間當中,債權人並沒有要求保證人負責保證責任理所當然免除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在主張還款的時候由於對被擔保人以及保證人已經沒有先後之分的情形,這是債權人也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可能找債務人還款,但是這樣就表示了保證人已經免除了保證義務。在這當時債務人不能拿這情況作為自己的一個理由來拒絕還款。
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已經被定位連帶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根據連帶保證的規定確定免除保證義務的情況,所以在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負責相應的保證責任的話是可以免除的。
其實,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在確定下來保證責任之後也將會確定下來免除保證義務的情況。若是債務人與保證人做了對保證方式的補充約定就應當按照約定確定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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