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方式,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還款合法嗎?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明白保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可能會以為保證就是個人給他人做一個擔保,如果在做擔保的時候雙方沒有約定好保證人要承擔哪些責任,也就是説沒有約定保證的方式,那麼保證人最後就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了嗎?
其實,如果被擔保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還完款的話,保證人自然是沒有什麼責任的。相反,如果被擔保人沒有及時還款,那麼債權人是有權利直接找保證人要錢的。
當保證人和債務人在最開始時沒有約定好保證的方式時,那麼保證人是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
那麼,在那種具體情況下保證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呢?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保證人和債務人在開始時約定了承擔連帶保證的情況
如果保證人和債務人在約定擔保時,已經説明了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那麼就按照約定好了的連帶保證處理。
2.在開始時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是完全沒有約定的情況
當保證人和債務人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約定好保證方式,或者是兩方都沒有説明保證的方式時,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還是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所以,根據以上情況分析來看,保證人和債務人無論有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若是債權人在這個時候找上了保證人,這種行為其實是合法的,在債權人的要求之下,保證人應該積極還款,若是保證人拒絕還款,那麼債權人直接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保證人。經過法院判決之後,如果保證人和債務人這方敗訴了,保證人還是需要及時還款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兩人之前沒有約定好保證方式,而保證人被推定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時候,債務人的還款期限延後,如果這時候債權人沒有主張債務人還款,而是去找了保證人,要求保證人還款的情況,債權人的行為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因為法律中規定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與保證人是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的。所以即使保證人被債權人積極追款,保證人也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所以,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最後能夠及時追回債款,他們會要求債務人拿車子、房子等的產權證書來做抵押登記,若是沒有這些產權證書,債權人就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在法律中,保證人的責任非常重要。
所以,你若是隻想做一般保證的話,就需要注意保證的方式,以免最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避免加重保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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