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義務是什麼,它與擔保人的義務有區別嗎
在擔保合同之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就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那麼在反擔保中,債務人不履行責任,反擔保人反擔保人義務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去了解。
一、反擔保人的義務
反擔保在法律評價上與其他擔保無異,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2款規定,反擔保適用民法典與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所以反擔保人的義務與擔保人的責任義務並無差別。
二、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所以反擔保人也必須履行保證人的責任義務,即在反擔保中當保證人擔責後,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則可以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就必須履行責任向保證人履行債務。包括:
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反擔保人的義務與擔保人的義務五本質區別,都是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只是後者是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前者是為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擔保。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反擔保人義務的知識,希望給帶帶來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知道的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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