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會被接管或被指令合併?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指令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併。接管和指令合併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或者被指令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併,有兩種理由要件: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由於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將會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時。
經營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是指諸如管理混亂、決策失誤、風險集中,或者違法經營、出現重大經濟刑事案件等,這些事由都可能引發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危機。信用危機,意味着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存款人的存款,陷入經濟困境。如果信用危機不能有效制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就會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相比較,社會危害性更大。所以世界各國都制定法律儘量避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嚴格監管,目的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從而保障存款人權益,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注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包括業務重整,但並不意味着被接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業務機構眼主體資格的變更。而合併則是指在組織機構、地址、經營範圍等方面的重大變更。被接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能因接管而發生變化,而被指令合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關係則肯定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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