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保險糾紛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裏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三、保險合同糾紛起訴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民事起訴狀(其中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前請求)。
(2)能夠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材料。
(3)保險合同原件、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複製件須經過核對。
(4)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5)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時,需要提供民事起訴狀,能夠證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其複印件,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簽訂時的見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法律依據以及其他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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