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
一、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在規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法律將不予保護,權利人因此要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以下是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
3.海上保險的訴訟時效。海上保險是以海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範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人可以隨時要求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另外,超過訴訟時效期的當事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即其民事權利得到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而非喪失訴權。故即使是超過了訴訟時效,只要當事人符合提起訴訟的若干條件,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
針對於保險訴訟合同的相關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斷,如果訴訟時效過期的話,法院將不會接受該案件的相關審理。所以如果確定好保險產生糾紛的話,應在第一時間之內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確定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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