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保險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
3.海上保險的訴訟時效。海上保險是以海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範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保險合同糾紛起訴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民事起訴狀(其中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前請求)。
(2)能夠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材料。
(3)保險合同原件、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複製件須經過核對。
(4)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5)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三、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有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時,當事人需要提供民事起訴狀,能夠證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其複印件,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簽訂時的見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法律依據以及其他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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