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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l、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非法獲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所渭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行為人編造發生事故的虛假原因以騙取保險金,或者雖屬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但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誇大損失程度以擴大受益金額的,都屬於詐騙保險金的行為。這裏所謂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不同於其他的詐騙,對涉及到保險詐騙罪的行為有很多種,具體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來看,有可能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也有可能是對保險事故進行虛假噪音和誇大一種失程度等,這些都是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