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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可以嗎?

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出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進一步作了詳細的規定,上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可以嗎?

一、程序的啟動。

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採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採取。

二、限制出境的對象。

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綜上所述,如果被法院納入失信人黑名單,一些高消費和出國都會受到限制,只有在執行之後才會取消,並且在納入失信黑名單之後會公佈出來,這樣對自己的影響是十分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