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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出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認定?

銀行利率是被嚴格管控的,民間借貸的利率雖然可以自由約定,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約定無效。

對超出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認定?

2012年11月2日,吳某以其經營拓展需要資金為由,在李某處借款3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30‰,按月付息,借款期限6個月。吳某按約定償還了5個月的利息。2014年2月27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如何處理此案件呢?

1、雙方對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約定無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月利率為30‰,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故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不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説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但其只是合同的部分無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部分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屬於抗辯情形,不屬於抗辯權情形。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利息的約定超出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屬於權利障礙的抗辯,是對請求權不存在的事實抗辯,而不屬於抗辯權的情形。

3、法院應當主動查明,並將超出部分利息扣抵或判令返還。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屬於抗辯情形的,縱使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法官也應查明案件事實,從公平、正義的原則出發,須依職權予以適用。本案中,由於合同部分無效屬於抗辯情形,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主動查明、適用與合同無效的有關法律規定,將已經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進行扣抵或責令李某返還,這樣處理也有利於維護健康的金融秩序、規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

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屬合同部分無效,應當責令返還或扣抵本金。本案原、被告約定的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違反前述二項規定,屬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因無效而產生了原告應當返還責任,或者直接扣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