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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承銷協議

債券發行承銷協議

債券發行承銷協議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説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説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第六條 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信息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説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發佈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如下:

一、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續費;

三、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四、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五、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六、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八、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義務如下:

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

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

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

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説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二、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中央結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適用於甲方2000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