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協議要有哪些內容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協議要有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協議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體的身份,這是任何一個合同須載明的事項,否則無法明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這是承銷協議的主體內容,是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關鍵部分,缺乏這些基本問題的約定則承銷無效。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經濟活動的一個特點就是流轉性,法律鼓勵適當的快節奏流轉,不保護超過法定時效的民事權利。約定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時效,所以約定期限是可少於90日,不可多於90日。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會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時效、訴訟地點及仲裁事項。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日期,證券公司可於產生糾紛後隨時要求發行人償付;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方式與地點,發行人應在證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轉帳)結算。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這是在合同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承銷商的業務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沒有此項規定,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6、違約責任
一個完整的協議慶包括違約責任部分。如果協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並不影響協議的成立,違約責任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擔。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項規定是個口袋條款,即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承銷的實踐經驗總結,要求承銷協議具備相應條款。
此外,由於每次承銷業務都或多或少有其特點,承銷協議還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其他內容。
事實上在國務院頒發的公司債券監管條例當中,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協議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都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這些肯定是,合作者雙方首先要了解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識,其次,承銷協議當中詳細的約定取決於雙方具體協商的事宜,所以不同的承銷協議當中,細節上的約定肯定是有一定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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