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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融資協議書樣式(用於公司融資)

股份融資協議書樣式(用於公司融資)

股份融資協議書樣式(用於公司融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融資企業、融資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融資事務,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融資協議: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融資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

類型: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融資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融資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出資額(單位:________________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姓名 出資額(單位:________________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姓名 出資額(單位:________________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各融資人的出資,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齊。

融資人經全體融資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融資企業的出資,並於全體融資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融資企業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融資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資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資人依照出資比例對融資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融資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融資企業的利潤由各融資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資人各自享有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 融資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資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資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融資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融資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形成融資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融資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融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融資人追償。各融資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融資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委託融資人 對外代表融資企業執行融資事務,其執行融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融資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融資企業承擔,其他融資人不再執行融資事務。執行事務融資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資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融資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融資企業事務的融資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融資人執行融資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融資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融資事務的融資人不按照融資協議或者全體融資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融資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七條 融資人對融資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融資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融資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融資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融資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融資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

(一)改變融資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融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融資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融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融資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融資人以外的人擔任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融資人不得從事損害本融資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融資人同意外,融資人不得同本融資企業進行交易。融資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融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融資人以其在融資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融資人的出資、以融資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融資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融資人在融資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融資企業的財產。

融資人向融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融資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融資人有優先購買權;融資人之間轉讓在融資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融資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融資人在融資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融資事務的融資人應當通知全體融資人,其他融資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融資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融資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融資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融資人入夥,應當經全體融資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融資人與原融資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融資人對入夥前融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融資人應當向新融資人如實告知原融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融資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資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_

(一)經全體融資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融資人難以繼續參加融資的事由;

(三)其他融資人嚴重違反融資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融資人在不給融資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資人。

第十四條 融資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融資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融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________________

(一)融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融資人在融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融資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融資人。其他融資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融資人退夥。

第十六條 融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融資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融資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融資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融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融資人在融資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融資企業的融資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資企業應當向融資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融資人的財產份額:________________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融資人;

(二)融資協議約定不能成為融資人的其他情形。

融資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融資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融資人。其他融資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資企業應當將被繼承融資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融資人退夥,其他融資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融資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融資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融資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融資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融資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融資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融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融資人退夥時,融資企業財產少於融資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融資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徵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資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融資企業解散。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融資企業收入。

第二十一條 融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_

(一)融資期限屆滿,融資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融資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融資人決定解散;

(四)融資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融資協議約定的融資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融資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融資人擔任;經全體融資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融資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融資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融資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融資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融資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融資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融資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融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融資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融資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融資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融資企業註銷登記。融資企業註銷後,融資人對融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融資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________________

(一)融資企業清算時,融資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融資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融資企業清算資產。

(二)融資企業清算時,融資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融資人平均分配融資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四條 融資人對融資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融資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融資企業或者其他融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人執行融資事務,或者融資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融資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融資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融資企業;給融資企業或者其他融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融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融資事務的融資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融資企業、其他融資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融資人擅自執行融資事務,給融資企業或者其他融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融資人違反融資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融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融資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融資企業所有;給融資企業或者其他融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二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融資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融資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 其他

(一)經全體融資人協商一致,融資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 份,各執一份,其餘用於融資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融資人簽字後生效。

蓋章: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