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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

2003年,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10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解除,違約金為 30萬元,唐某以該特許加盟參與設立的公司對唐某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簽訂後,唐某繳納了加盟費15萬元及保證金3萬元。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海通餐飲公司,由海通餐飲公司作為經營“避風塘茶樓”加盟店的載體。之後,因唐某長期拖欠特許使用費和特許廣告費等,避風塘公司經催討未果於2004年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解除特許加盟;唐某支付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違約金30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唐某設立的海通餐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唐某反訴稱因避風塘公司未履行員工培訓、廣告製作等義務,要求繼續履行,並由避風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唐某認為特許加盟中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海通餐飲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見,並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異議。

[審判]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避風塘公司已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唐某拖欠相關費用的違約行為已構成合同解除條件,避風塘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應對該合同的後果一併進行處理。遂判決解除雙方的特許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風塘公司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並支付違約金15萬元,海通餐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避風塘公司返還唐某特許加盟費12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避風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其不應返還加盟費及保證金、唐某應全額支付違約金等。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特許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係爭合同中關於該費用不予退還的條款符合該費用的性質及行業慣例,且合同系因唐某違約致解除,故加盟費不應退還。綜合本案實際履行情況,因避風塘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原審判決的違約金顯屬過高,應酌情減少。係爭保證金不具有定金性質,應予退還。遂改判撤銷原審判決主文中關於避風塘公司退還唐某12萬元加盟費的條款,同時變更唐某支付違約金金額15萬元為3萬元。

[情理法觀點]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一、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二、特許保證金是否應退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的定義是“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顯然,收取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合同的履行,但這種擔保形式與通常所説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別在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雙倍返還保證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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