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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點合夥人協議

旅遊景點合夥人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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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旅遊景點搶注行為的對策是什麼




    1、做好旅遊品牌資源摸底和規劃工作。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工商機關可會同旅遊等部門,對當地歷史文化旅遊公共資源的商標註冊、使用和保護等情況進行排查摸底,形成有關城市歷史文化旅遊公共資源商標保護現狀方面的調查報告,提交地方政府,推動旅遊產業重視商標工作。對尚未註冊商標的旅遊景點,引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進行商標規劃和註冊。



    2、加強對旅遊景點經營方的行政指導。可通過走訪企業,召開旅遊行業專題討論會議的方式,向旅遊景點經營方宣傳商標知識,引導其增強商標意識,儘早註冊商標。對於已被惡意搶注的,指導相關權利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3、加大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和指導力度。當前,商標註冊申請絕大部分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一些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人因利益和素質問題,往往會協助搶注人進行惡意搶注。因此,要加大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力度,規範商標代理行業秩序,指導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自律制度,防止其成為惡意搶注行為的“幫兇”。



    4、積極向旅遊部門建言獻策。旅遊景點的品牌是質量和信譽的象徵,保護景點商標,就是維護其形象和保護其無形資產。筆者建議國家旅遊部門在《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中,增設景區名稱必須註冊商標的硬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