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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十五日節假日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在生活中很常見,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財產刑也包括限制自由刑,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是有本質區別的,一種是違反行政法規,一種是觸犯了刑法,很多人不清楚受到行政處罰之後有異議該怎麼做,行政處罰十五日節假日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

行政處罰十五日節假日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十五日節假日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時間,解釋如下: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於期間(期限)的説明:

1、關於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與《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裏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後“三日”期限期滿後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裏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綜上所述,小編整理了關於行政處罰十五日節假日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行政處罰做出之後都會有一定的期限讓您去繳交罰款,大家要遵守這個期限的規定,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大家如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