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產後病假開什麼理由?
一、法律規定產後病假開什麼理由?
法律規定產後病假按照真實的理由來開具,因為比如説按照身體不適來開。請病假的理由就是身體不適就可以,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勞動者應當提供真實的就診記錄,如果被查出作假,則會受到公司制度的懲罰。
需要結合勞動者的總工齡和在現單位的工齡來計算。如果總工齡在10年以下在現單位6年,那麼是6個月醫療期。如果總工齡在10年以上在現單位6年,那麼是9個月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規定是什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病假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説的話是屬於所擁有的一項權益,只要發生身體方面不舒服等情況經過診療,有了相關的診斷證明,那麼完全是可以依照診斷證明向公司請病假的,並且在病假這段時間也是需要正常的支付工資待遇的,只不過説工資待遇可能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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