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找什麼理由開病假單,都有哪些法律條文
懷孕是我國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着明確的要求,對這類假期予以照顧。孕婦只要憑藉自己的懷孕證明就可以辦理這類事務。下面小編就懷孕找什麼理由開病假單,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孕婦必須享受假:
1.產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醫療保健機構約定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時間計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
3.前工間休息:懷孕七月上每天工間休息小時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合併使用
二、請假
1.產前假:.懷孕7月上工作許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請產前假兩半月。
2.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關於病假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對女職工在孕產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都有哪些規定,我國的勞動法律明確規定,這類女性勞動者可以享受這部分假期。我國對女性在懷孕期間的正常安胎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這類時間內勞動者可以休息,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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