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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期間的債務

夫妻同居期間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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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債務怎麼辦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今社會上男女同居的現象很普遍,在生活過程中,雙方之間贈送一些財物的情況很常見。在分手後,應該是個人的財產由個人支配,而贈與的財物可以按照民法中贈與關係處理。如果贈與人可以證實這個贈送附帶義務的,就可以主張返還財產,否則就應該歸被贈與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