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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期間債務

夫妻同居期間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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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債務怎麼處理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年輕人同居生活,如果感情破裂一方提出離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先分清共有財產的範圍,原則上均分,對經濟困難一方適當照顧。而雙方生活欠債,只要是共同生活發生的,雙方都有義務償還。如果一方賭博欠債,應該由自己承擔不得轉嫁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