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有四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二)符合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與離婚這一法律行為緊密相連,而離婚的前提則要求必須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合法婚姻是指達到了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且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定的結婚條件包括:互為異性、不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血緣關係、都達到了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民族自治地方可作變通規定)、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是單身。另外,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給予保護;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除非雙方在離婚訴訟受理前補辦了結婚登記,否則不視為合法配偶,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於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僅是同居關係而不存在配偶關係,因此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一方。
《民法典》第1091條具體列舉了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四種具體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類行為之一,那麼,就認定為其有過錯,因此而導致離婚的,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要基於上述原因離婚的,相對方就可視為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將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民法典》第1091關於離婚損害賠償關係中過錯的規定是指客觀的過錯,即符合法條所列舉的具體過錯形式的過錯。只要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形式,不問其實施行為的緣起,均認定該主體有過錯。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相對無過錯方。
關於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規定,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對於過錯方而言,無過錯方就是指沒有實施《民法典》第1091條所列舉的過錯行為的配偶一方。至於其是否具有通姦、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有好吃懶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現象,以及對過錯方過錯行為的實施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緒暴躁,體會不到家庭温暖而離家出走,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均不影響其作為無過錯一方,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一般來講,如果夫妻是因為一方出軌等情況而導致婚姻關係結束的話,那麼此時無過錯方就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進行一定的賠償,這其中當然包括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是你還想進一步瞭解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其他方面的內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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