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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蒐集離婚分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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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蒐集離婚分居證據?

離婚,起訴到法院,法官説要想判離婚,需要出具分居證明,以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是分居怎麼證明?怎麼才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的事實呢?如何蒐集離婚分居證明的材料?該蒐集些什麼才能作為分居證明?

一、分居證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離婚時,一般來説如果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從而提高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滿兩年的分居證明,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

二、離婚分居證明如何蒐集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説分居,對方否認後,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 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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