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有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這是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現實中,不少人都想了解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須具備5個條件:一是與婚外異性;二是不以夫妻名義;三是時間上持續;四是狀態上穩定;五是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例如對配偶暴打導致其傷殘,或對配偶進行精神上的孤立,故意避免交流和接觸。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治。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年老、年幼、患病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還應該同時滿足以下四點要求,即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二、離婚時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離婚賠償數額所需考慮的五個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反之則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三)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四)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五)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由於每個地方經濟情況不一致,所以具體標準還應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具體分析。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導致了夫妻離婚的,此時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一般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同時提出的。而具體該如何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則可以參考上述的幾個因素。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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