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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子女之間的贍養關係

法律3.13W
繼父與子女之間的贍養關係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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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和子女之間怎麼認定撫養關係

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是界定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主要依據。如何認定“有扶養關係”,應從客觀與主觀方面來衡量。從客觀上説,雙方確實存在扶養的事實;從主觀上説,雙方有相互扶養的意思。如果客觀上雖無扶養繼子女的必要,但繼父母仍願意扶養的,並且予以其他照顧的,也應認定有扶養關係。但我國婚姻法對於如何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認定的要件卻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來予以認定:從經濟方面,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費用給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從生活方面,繼父母是否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並在生活上照顧、幫助和關懷培養繼子女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