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暫住證要什麼材料
辦理暫住證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户內的,應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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