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和手續?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户內的,應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辦暫住證的手續:1、外地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3、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最長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
4、外地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5、外地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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