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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什麼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一)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二)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四)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五)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六)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七)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八)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九)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

委託人有什麼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