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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是誰

夫妻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原則上是歸另一方,但是另一方沒有監護能力的,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夫妻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是誰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祖父母的監護權是以被監護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為條件取得。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