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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過程中財產保全是怎麼辦理的呢

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之後、判決之前申請。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離婚案中,法院決定執行保全措施,將根據申請,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如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的有轉移財產的情況。
2、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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