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約定要考慮哪些問題
婚姻財產約定要考慮的問題:
1、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沒有法律效力。
3、財產約定協議書就財產歸屬的約定必須明確、且不得分割他人財產。
4、在財產約定協議簽定以後,必須嚴格的執行,如果個人的行為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改變,則原來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的內容就可能會因為個人的行為發生改變。
5、不僅要約定財產的歸屬,還應當約定相應的債務承當。
6、應當明確夫妻對財產及債務權屬的約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則對第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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