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是否考慮小孩財產等問題?
一、離婚後是否考慮小孩財產等問題?
在離婚的過程中,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並且就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不成的,並且起訴書中載明這些事項的,法院會一併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多分財產嗎
一般來説,離婚的財產分割主要考慮的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就歸當事人所有,如果是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要出相應的撫養費的,所以在實踐中一般不以此為依據進行財產分割。但法律也有一些相關的規定,要看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因為公民的思想觀念以及國家離婚率的不斷提高,社會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也是需要保障離婚雙方的利益,所以説就需要將婚內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如果一方在離婚的過程中有轉移財產的情況,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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