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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標會當場通知嗎

不會,招標部門在廢標之後是要書面通知投標方的,會告訴廢標單位因什麼緣由廢標,並公示廢標原因。

廢標會當場通知嗎

廢標構成要素:

1.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標人是指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或者符合投標文件規定並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就沒有達到採用招標採購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競爭性不強,難以實現招標目標。

2.採購的公正性受到影響。

在採購活動中,有可能發生下列情形:採購人與供應商為排擠其他供應商而串通;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招標文件明顯有歧視性條款;招標活動受到了外界強烈干擾等。上述這些情形破壞了招標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環境,如果繼續下去,將嚴重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3.投標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

本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其中就包括政府採購項目不得突破預算額度。換句話説,就是批准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是採購支付的最高限額。一旦各投標人的報價都超過了採購預算,表明投標人的要價超過了採購人的支付能力,採購人不能簽訂採購合同,為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應停止招標活動。

4.採購任務取消。

政府採購項目一經確立,原則上講必須開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況下,已經確立的採購項目或者已經開始招標的採購項目,必須取消。根據採購實踐情況看,這些特定情況包括:因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壓縮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採購項目。如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家為了控制經濟過熱,就取消或者暫停了許多在建工程項目。再如,某些配套資金項目,涉及部分融資,在招標過程中採購人得知融資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標項目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原因及時通知所有的投標人。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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