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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遞交時間什麼時候?

現在我們經常聽説投標的事情,因為現在經濟發展的越來越好了,出現這種現象其實是一個非常好的。國家對於投標這個方面早也提出了相關的規定和政策。就例如投標保證金遞交時間,國家也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投標保證金遞交時間什麼時候?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是什麼時候?投標截止時間以前,投標保證金原件(或付款憑證)與投標文件共同遞交。

時期的確定

一、政府採購活動中,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日期,是招標採購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實踐中,採購人往往更多強調自身的利益,將風險轉嫁給投標人,一旦投標人未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而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往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在採購文件製作中,“投標人須知部分”關於保證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規定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則四五日、長則十餘日)交納保證金,更有甚者在報名期間便要求投標人交納保證金,時間長達半個月之久。

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僅規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金額的2%,對於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日期則並無詳細的規定。這也加大了採購人在採購文件中約定投標人交納保證金日期的隨意性。此外,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多數是買方市場,買方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般處於強勢和主導地位,政府採購活動中也不例外,投標人只能被動接受。

三、鑑於以上幾點,為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招標人的正當利益,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將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截止日期確定為開標前三日(星期六、日及節假日除外)是比較合理的。理由如下:

1、可減少投標人的資金佔用時間,加快資金週轉率,降低投標成本。

2、採購人有比較充足的時間督促投標人按時交納保證金。假如將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時間確定為開標當日,可能出現採購人已組織了開標會議,因個別投標人未按時交納保證金,導致採購人沒有充足的時間通知投標人交納保證金,開評標活動不能按時進行,進而影響採購效率。

3、有利於採購人提前獲悉投標人的數量,決定是否按時或延時開標。《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可以視採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發佈變更公告。該項規定意在減少因投標人遲交保證金給採購人及其他投標人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四是可減少開標時採購人、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核對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提高採購效率。

四、在當前招標採購活動規範性有待加強、法律體系有待完善的情況下,有必要進一步規範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日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證採購人、投標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促進政府採購活動更加公平、公正、和諧。

投標保證金遞交時間的相關規定保障了採購人的基本利益,對於採購人來説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這部規定也有利於相關的投資市場,是投資市場穩定的前提標準。所以我們如果今後要設計投標有關方面的話一定要先去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