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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多少?

履約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多少?
律師解析:履約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兑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