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程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上限為多少

一、工程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上限為多少

工程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上限為多少

對於工程合同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上限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説只要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比例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過高時,對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調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對方損失的30%,也就是説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工程合同總價的30%為宜,否則過高的話,到時對方也會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時也會按照30%的比例來判決。

二、合同違約金與合同賠償金的區別

(一)、概念內涵不同。合同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的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賠償金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違約行為所遭受損失的金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如固定比率,浮動比率是兩種法定違約金,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以內,約定具體支付違約金的比率。約定違約金,完全基於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自行約定,法律一般不加干預。賠償金是合同簽訂、履行中的違法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額。

(二)、責任前提不同。合同違約金和合同賠償金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各不相同的。承擔合同違約金責任的前提,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有關強制性法定,二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為已實際發生,且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規對某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時,才承擔違約金責任。反之,不承擔違約金責任。承擔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法、不履行或不當履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的懲罰和補償,關鍵是違法因違約且必須已造成損失。顯然,違約金責任前提是約定和法定,不以損失擔負,賠償金責任不是約定和法定,是以違反合同履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為擔責前提。

(三)、確定時間不同。違約金是合同訂立時約定或某類合同之法定,且未開始履行合同義務就將約定違約金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賠償金是合同成立後,在履行中或履行後因履行義務不當給一方造成損失時,事後根據違法違約過錯,造成損失多少依法強制履行合同義務不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與損失相應的貨幣或財物補償。兩者確定責任時間有事前與事後的明顯區別。

(四)、責任認定不同。違約金責任是否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為,有違約行為,則要承擔支付約定或法定違約金的責任,反之不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賠償金責任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有違法(欺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社會公益,違反法規)或者故意違約不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實際造成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計可預見的損失,且要求主張合同賠償金的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過錯和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不了確鑿證據,賠償金的主張則不予支持。

三、違約金的各種分類是什麼

根據劃分標準的不同,違約金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一)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這種分類乃以違約金髮生的根據為標準。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並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由法律預先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協商改變,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把違約金條款寫進合同,違約方都要支付違約金。所謂約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和支付條件都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約定違約金存在於兩種情形: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違反。但是法定違約金是國家干預合同關係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説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定違約金應當逐漸減少。約定違約金乃當事人意志的產物,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對於此類違約金,法律應當予以肯定。

(二)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

這種分類的標準眾多,有排斥論標準、損害對比標準、損害生成標準、損害預設標準等。其中,損害預設標準乃學界通説。該標準認為,若違約金乃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額的預設,則屬賠償性違約金;否則,屬懲罰性違約金。所謂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預先估計的、於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以折抵損害賠償的金錢或財物;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的、於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作違約處罰的金錢和財物。

因此結合上下文的敍述就可以得知,工程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上限為不超過因合同一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百分之三十。但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對違約金約定過低或者過高可以向法院要求對違約金給予增加或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