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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由誰去施工合同備案?

一、法律規定由誰去施工合同備案?

法律規定由誰去施工合同備案?

施工合同備案由中標人到住建部門辦理。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不備案,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發生糾紛,則增加所需承擔的風險。

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對於施工合同備案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施工合同內容,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施工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合同的具體備案情況也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