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建築施工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一、解除建築施工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無論是否招標的施工合同都不需要辦理備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刪去“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範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三、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施工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施工合同的違約金標準不是法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關於內容協商一致,其次就是內容也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且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具有定約的能力之後簽訂完畢就可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而根據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是不需要再完成備案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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