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是不是公共建築?
一、人防工程是不是公共建築?
建築人防工程是民用建築的附屬構築物,平時,不能公用,戰時,是應急救援用,也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不能稱為公共建築。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鬥,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二、人防工程如何使用管理?
1、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管理所屬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租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工程隸屬單位的監督檢查,按時繳納税費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經濟、法律責任。
2、租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與工程隸屬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對長期閒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與工程隸屬單位協商調劑使用。
3、使用單位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轉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因故確需轉租或者轉讓的,必須報經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換髮《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後方可繼續使用。
4、使用單位不得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單位因使用需要可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裝修,並向工程隸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綜上所述,人防工程是民用建築的附屬構築物,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是不能擅自使用的,所以説人防工程不屬於公告建築。同時,政府為了發揮人防工程在和平年代的作用,會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管理,使其為人民羣眾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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