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是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或者是恢復原狀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
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説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就應該在賠償損失的基礎上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違約金約定的過高的話,可以請求適當的減少。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損失賠償金上限是多少?
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此類約定能否對承包人的賠償責任構成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上述規定針對的是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況。亦即合同未約定損失賠償金計算方法時,違約方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賠償金範圍。而我們也瞭解到,除了法定損失賠償金外,法律亦允許當事人對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即約定損失賠償金。目前的問題是,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了賠償金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果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了約定賠償金,應如何處理?守約方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對此,相關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包括賠償金上限),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守約方有權主張的賠償金數額將難以突破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出的賠償金數額或賠償金上限(如前文示例條款中的合同總額)。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較低,導致不足以覆蓋守約方所遭受的損失時,守約方要求增加賠償的部分也將難以突破約定的損失賠償金或損失賠償金上限(如有)。
在現實生活當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很多的人可能在簽訂合同之後就不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此時是可以依據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條款,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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