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合同違約是否要退回工程款?
總價合同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工程款不一定需要支付,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當付相應的工程價款;違約方應承擔對方的損失;合同中如果有類似情況的結算約定,按約定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説,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裏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説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外資和港台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4.合同總價一次包死,總價優先。
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那麼發包方、承包方可以簽署固定總價合同。如果在合同簽署後、合同有效期間,承包方、或者是發包方違約,違約的一方就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且若是承包方違約,也不意味着發包方可以不用支付工程款。
我國的建築施工合同是我國的最為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遇到建築合同違約的情況,應當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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