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倉儲合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無法律或約定根據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倉儲合同不履行的表現,不以明示為限,單方毀約、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將應當交付的倉儲物作其他處分等,均可以推斷為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如存貨人在儲存期間屆至時,保管人履行了儲存與保管義務後,不支付倉儲費;保管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返還倉儲物或將倉儲物挪作他用等。如果倉儲合同的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賠償其損失。
2.履行不能
倉儲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當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無力按合同的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履行不能可能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如倉儲物因毀損、滅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於主觀過錯而不能履行義務,如保管人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履行不能的情況自倉儲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的,則為原始不能;如果是在合同關係成立以後才發生的,則為嗣後不能,如倉儲物於交付前滅失。如果倉儲物只滅失部分,則為部分不能;如果全部滅失的,則為全部不能。由於自己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義務的,為事實上的不能;由於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義務的,為法律上的不能。
倉儲合同不同種類的履行不能,其後果亦不相同。但總的來説,除自始的客觀不能及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項履行不能,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由於保管人的違約導致履行不能,存貨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因存貨人違約導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2)屬一時履行不能的,權利人可請求賠償損失、解除合同、追究義務人的違約責任;可以繼續履行的,則可要求繼續履行並追究其遲延責任。
3.履行遲延
因可歸責於義務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內履行義務的行為,為履行遲延。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倉儲物,存貨人未按時將貨物入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倉儲費用等行為均屬於履行遲延。履行遲延具有以下特徵:
①義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
②義務人有履行能力,如果義務人無履行能力,則屬於履行不能;
③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義務人履行遲延,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的未履行,權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請求義務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4.履行不適當
履行不適當,即未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要求履行的行為。在倉儲合同中,在貨物的入庫、驗收、保管、包裝、貨物的出庫等任何一個環節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去履行,即屬不適當履行。由於履行不適當不屬於真正的履行,因此作為倉儲合同權利主體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補正,要求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此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解除合同。
倉儲合同有自己的一些特徵,因此當事人在訂立之前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倉儲合同中倉儲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還是歸存貨人,只是暫時轉移了貨物的佔有權。而作為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則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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