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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糾紛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是什麼?

一、建築合同糾紛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是什麼?

建築合同糾紛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是什麼?

建設合同雙方在建築工程開始時需要簽訂相關的建築合同,並且合同約定相關的違約金一方按不約定履行,就會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中約定了違約金額,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相應的違約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的金額進行賠付。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同時這也意味着,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雖然高於造成的損失,但並未“過分”高於,就不應當適用司法酌減,應直接適用約定的違約金。

二、建築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範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後,就應當履行各自義務,如發生合同糾紛,會涉及到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建築合同沒有約定,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上限按照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