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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是什麼,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什麼是履約擔保金呢?我們都知道在與他人簽訂相關合同時會有交納保證金這一説法,但是在招投標之中的保證金有哪些特點和作用呢?它又是不是真的能夠保證我們的利益呢?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相關內容。

履約保證金是什麼?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一、履約擔保金: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兑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以內;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二、履約保證金的特點有哪些?

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三、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更為適應建築業市場的特點。

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於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後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瞭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築業先簽台同後施工的特點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

在建築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後,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範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後,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履約保證金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築業市場。

第三,有利於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

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於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

履約保證金是國際建築市場運作的一個慣例,世行指南和亞行準則都有相應規定,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土木建築工程合同條件》中也有明確的履約保證金規定。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可以利用國際上的有關規定,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使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在相關規定上同步,為我國更好的參與國際大競爭做出貢獻。

第五,有利於規範整個建築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國從事工程施工的企業過多,企業實力普遍較弱,特別是在80年代建築市場極速膨脹時,大量的小企業紛紛成立,其工程運作能力極為低下。

隨着我國建築業市場趨於平穩,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後的承建商,以求建築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通過履約保證金制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給施工力量強、工程質量有保證、市場信譽好的承建商提供擔保,促使工程向這些企業集中,實力極弱、運作不規範的承建商在市場中的佔有率就會下降,最終達到整體行業科學、規範經營運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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