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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種類?

一、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種類?

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種類?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為

二、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的違約責任需要由違約的一方來進行承擔,但對於承擔的方式就會結合不同的違約種類來進行辦理;如果存在違約的金額只要不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最高標準,那麼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處理。

標籤:違約責任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