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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建築設計合同的依據

終止建築設計合同的依據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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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要求



  (一)套型標準

拆遷安置房住宅設計應滿足現行《住宅設計規範》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1、套一型:不低於42平方米。

2、套二型:不低於58平方米。

3、套三型:不低於72平方米。


  (二)室內設施要求

1、室內應設置電話、電視、空調、綜合佈線等各類插座。

2、所有給水管道(UPVC管)預埋到位,排水管道(UPVC管)應根據設計規範設置。

3、入户門宜採用防護門,套內門採用木門;窗户採用新90型鋁合金窗或塑鋼窗;地面均為豆石地面;廚房、衞生間牆面宜採用300×200面磚;廚房內設水槽及爐具擱板,衞生間設淋浴器、蹲便器。

4、樓梯間採用防滑地磚。

5、外牆面採用外牆乳膠漆。

6、建築立面處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城市景觀的要求。

與一般商品房相比,並沒有因為是安置房就放寬了標準,其中,對於小區容積率、綠化率、樓層數量、躍層面積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車位、兒童活動中心等各類附屬設施,包括房型面積、室內基礎工程的種類、標準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