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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不合格判決書中對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工程結束後都要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既然是檢驗就一定後有兩種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這兩種結果都有自己相應的判決書,這一次的主要內容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判決書。不合格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供給大家參考。

工程質量不合格判決書中對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不合格判決書中對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法》第80條規定,“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合理使用壽命,又叫設計年限,或者叫建築物的安全耐久使用年限,年限為不少於50年。《民用建築設計規則》第1條第4款規定的設計年限,具體是:農村磚木結構建築不少於30年,城鎮的磚混(磚和混凝土)結構建築不少於50年,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不少於70年,鋼結構建築不少於100年。《建築法》80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期間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主要是指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包括工程保修的各部位的合理使用壽命,《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規定建築物一般部位即裝修工程和管道工程等為不少於2年,重要部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間、牆角和衞生間為不少於5年。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害,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質量缺陷的責任人只能通過鑑定或者評估來確定,誰是責任人有責任就應當賠償。質量缺陷有地基和主體結構方面的根本性缺陷和非地基和主體結構的非根本性缺陷。兩種不同的質量缺陷的法律後果,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質量缺陷最為嚴重的是質量不合格達到不能安全使用的程度,即危險房屋,那就可能要炸掉或者拆除。如果被評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整個工程造價不能計算以外,還要賠償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工程質量的檢驗標準

(一)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考核制度。

(二)建築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築工程採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

(三)建築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文件。

工程質量一直都是我們國家在嚴抓的問題,因為近年來,我們國家的豆腐渣工程現象還時有發生。工程質量判決書是用來通知工程負責人的。當我們遇到工程質量不合格判決書的時候,就意味着工程質量沒有通過國家的檢驗,需要進行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