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認定侵犯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例如一方修建房屋,如果房屋過高,影響了後面鄰居的採光就構成相鄰權的侵犯。其實在中國古代就有類似規定,修建房屋是要經過鄰居同意的。
可以從以下方面來認定侵犯了相鄰權:
(1)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必然發生在相鄰關係的當事人之間,侵權人必然是相鄰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相鄰關係的當事人不構成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因此,侵害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相對權的特點。
(2)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在損害事實表現為無形損害。
(3)違反了《民法典》之中關於相鄰權的規定之後,也可以被認定為是侵犯了相鄰權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相鄰權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1、有利生產
有利生產就是要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生產的發展。如果因不動產的相鄰權利衝突阻礙了生產的發展,就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鄰權利人應該從有利生產的角度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衝突。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而不得以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裁處相鄰關係的權利衝突時,將會按照有利於生產原則進行處理。
2、方便生活
方便生活是相鄰權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權利,即一方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原則上不能造成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而發生仲裁和訴訟,裁決機關會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糾紛。
3、團結互助
團結互助是我國民間長期倡導的相鄰關係處理原則,基於這樣一個社會道德要求,對於因相鄰關係發生的權利衝突,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則是通過調解促進相鄰權利人實現團結互助。
4、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解決一切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相鄰權利衝突的處理也應該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民間調解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還是仲裁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和解決相鄰權利衝突和糾紛時,都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平息爭訴促進相鄰關係的和諧解決。
在日常生活中,鄰接權糾紛比較常見。例如,在生產過程中,他人沒有提供排水設施,或者在建造建築物時,影響了鄰近房地產的安全。這些都是對鄰接權的侵犯。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必要時,仍需恢復已被侵害的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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