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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不給怎麼辦?

一、拖欠工程款不給怎麼辦?

拖欠工程款不給怎麼辦?

拖欠工程款不給首先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要求對方還款,或者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準備好證據,有備無患。必要時通過掛號信的方法給對方公司發催收函並留底,以阻斷時效。

2、親自到對方公司上門催收。

如果電話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應該經常去對方公司上門催收,可能剛好哪天碰到老闆心情好大筆一揮給簽字結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應該積極主動上門。

3、委託律師代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湊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他們會用他們所學的專業知道幫排憂解難。

4、委託正規合法的催債公司催收。

除了律師,現在也有一些靠專門收債的公司,不過找這種公司要注意找正規的公司,對其催收手段也應瞭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則不能委託。

5、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擔保凍結對方資產。

如果協商、催收函等各種方法都試過仍不湊效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想掌握主動權,最好是提供相應的擔保請求法院凍結對方相應的資產,以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6、通過媒體向欠債公司施加壓力。

如果對方公司是比較由影響力的大公司,對社會輿論會比較忌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媒體的幫助,製造一些輿論壓力給施工方也許能收到奇效。

二、工程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範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説“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拖欠工程款時間比較長,仍然不歸還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仲裁以及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必須要進行解決,拖的時間越長,對於當事人來説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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