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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耍賴不給怎麼辦?

在一些民用工程中,經常發生甲拖欠工程款甚至耍賴不給的情況,遇到這樣的甲方,施工方會很無奈,因為農民工辛苦一年的錢一直髮不到工人手裏,其實欠工程款對於工程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那麼,這種欠工程款耍賴不給怎麼辦呢?

欠工程款耍賴不給怎麼辦?

一、欠工程款耍賴不給怎麼辦

1、通過電話和函件催收。經常給施工方公司去個電話,詢問工程款進度,並且注意做好錄音工作,防止對方鑽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證據,有備無患。必要時通過掛號信的方法給對方公司發催收函並留底,以阻斷時效。

2、親自到對方公司上門催收。

如果電話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應該經常去對方公司上門催收,可能剛好哪天碰到老闆心情好大筆一揮給你簽字結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應該積極主動上門。

3、委託律師代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湊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他們會用他們所學的專業知道幫你排憂解難。

4、委託正規合法的催債公司催收。

除了律師,現在也有一些靠專門收債的公司,不過找這種公司要注意找正規的公司,對其催收手段也應瞭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則不能委託。

5、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擔保凍結對方資產。

如果協商、催收函等各種方法都試過仍不湊效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想掌握主動權,最好是提供相應的擔保請求法院凍結對方相應的資產,以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6、通過媒體向欠債公司施加壓力。

如果對方公司是比較由影響力的大公司,對社會輿論會比較忌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媒體的幫助,製造一些輿論壓力給施工方也許能收到奇效。

二、工程款的相關規定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範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説“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三、防範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建築企業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進度工作量完成後,向業主收取的,這樣的收款方式,能保證正常的組織施工與工程進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築工程市場上,一些建築單位往往採用“異常”收款方式來承諾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謂異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資金結算方式。異常收款承諾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後收款、按建設單位要求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或以存吸貸、參建業主的物業、以貨幣資金向建設單位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為業主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為業主的採購設備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擔保、為業主辦理非本項目範圍內的收支行為等。異常收款條件下的經營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施工企業為了謀求工程中標,迫於無奈,只得答應建設單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後續資金張羅發生困難,經營不善或房地產項目銷售不暢等,施工企業將承擔工程施工投進和履約保證金不能按約回收等連帶責任風險。對於上述情況,對業主的履約能力要及時分析,採用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首先,應放慢施工進度,對後續資金明顯不落實的則應果斷停工。資金碰到臨時困難,如墊資繼續施工,則應雙方友好協商,要求建設方對已欠資金提供第三方擔保。無法提供的,施工企業應選擇接受由建設單位提供實物抵押的作法。與此同時,對拖欠款較大的房產開發項目還應不失時機地採取法律措施,實行訴訟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建築項目抵押給第三者,對風險度高的項目,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也是最後的選擇。

近年來隨着媒體信息尤其是網絡信息的快速發展,遇到這種欠工程款耍賴不給怎麼辦的問題,特別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發揮網絡的力量,當然還有一個很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先諮詢相關律師,再尋找最適合解決問題的方法。

標籤:耍賴 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