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麼辦
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麼辦?
對於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有其解決方式,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保修的規定為: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當合同未約定保修條款時,權利主張方是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申請責任方履行保修義務的,因為合同是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的,即使簽訂的保修條款與法律不符,仍可以以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為由申請該部分條款作廢(不是合同作廢哦)。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認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一級建造師法規教材規定: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如經雙方簽字確認竣工日期的,應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當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竣工日期,這裏指的是一般正常情況,不包括髮包方拖延驗收的情形。
第二,承包人已經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而發包人遲遲不予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三,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一級建造師項目管理規定: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經過以上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解決方式應該會有詳細瞭解。以此類推,那麼清楚了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其他地方的應該很容易理解,雖然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以上資料可以作為借鑑。因此即將進入建築界的或在職人員或普通社會人士應該對此有了詳細瞭解,將會更有利於以後工作的進行,對於面臨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的人羣也會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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